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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去年9月全家便利商店因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,遭公平會開罰300萬元後,公平會近日以大致相同理由處統一超商500萬元罰鍰。便利商店兩大龍頭相繼因為未完整揭露加盟資訊被處分,不禁要問:究竟是相關法規跟不上加盟發展,還是便利商店總部輕忽加盟法律的遵循?
先來比較公平會處分全家與統一超商的新聞稿,公平會表示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,而總部指定或要求的最低訂貨量攸關報廢損失,故最低訂貨數影響加盟者決定是否加盟,而屬於須揭露的重要加盟資訊,必須充分且完整揭露。然而,兩大超商並沒有在加盟前以書面充分完整揭露,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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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例來說,有加盟店因地處偏遠,估算每天只能賣20個便當,總部卻要求進貨50個便當。如果加盟店不進50個便當,總部就用金錢處罰、警告、參加檢討會議或作為之後不續約的理由,加盟店很有可能為了繼續經營,出於無奈進了50個便當。至於賣不掉的30個便當,自己吸收,成為家人或店員的三餐。
這樣看來,公平會要求總部揭露最低訂貨數,相當正當。不過,要避免總部爭論公平會加盟處理原則,增加了公平交易法所未規範的揭露資訊義務,或從公平交易法無法得知有揭露資訊的義務,確有研議專法的必要。
事實上,縱使公平會不以未充分完整揭露資訊當作處分的理由,還是可能用「濫用相對優勢地位」開罰。例如日本公平會過去曾綜合考量日本7-11的加盟店對總部的依賴程度、總部的市場地位,加盟店可不可以中途變更為其他品牌的加盟店、總部與加盟店間的事業規模差異,認定日本7-11總部具有相對優勢地位,總部禁止加盟店打折出清商品,加盟店因而受到不當損益,屬於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,違反日本的公平交易法。
試想,如果一個平民老百姓加盟便利商店20年,依賴總部的供貨、經營輔導與行銷,甚至賴以為生、養家活口,總部要求他最少要進多少貨,否則罰錢或扣分不續約。這位加盟店老闆為了要繼續經營,會不遵守嗎?如果長期讓總部予取予求,是不是應該讓法律介入?
我國公平交易法與公平會訂定的行政規則,其實也有日本「濫用相對優勢地位」的規範,公平會有可能據此處分便利商店總部。只是,便利商店加盟店與總部有沒有「依賴關係」或「相對優勢地位」,每個人認知不同,爭議不小。
還有總部要求加盟店最低進多少貨,是不是「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」、強制加盟店採購最低量的商品有沒有「正當理由」,存有很大解釋空間,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。仔細推敲,這大概是為什麼我國公平會一直沒有以「濫用相對優勢地位」開罰便利商店總部的原因。
回顧過去公平會對超商加盟的處分,除了今年與去年的處分外,上次便利商店因加盟被公平會處分,已是2014年萊爾富處分案,再往前算,則是2005年福客多處分案。從公平會對超商加盟的處分,可以得到幾個啟示:第一,加盟總部要實踐「互利共生、共存共榮」,除了設置一本萬利的合理分潤制度,讓雙方各取所需外,至少要有揭露加盟資訊與相對優勢地位的法遵意識,並落實於加盟制度,不能掉以輕心。第二,為了讓加盟總部與加盟店預見資訊揭露與相對優勢地位的範圍,避免認定困難及不明確,宜研議專法。若能經由加盟的處分與規範,造就長治久安的加盟關係,令人期待。
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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